兰州城市学院档案馆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

2021年11月17日 12:30点击:作者: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档案馆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编制说明

一、 编制目的

为了适应甘肃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统一全省高等学校的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达到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整体业务建设的深化,充分发挥高校档案的作用,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特编制本法。

二、 编制原则

《甘肃省高等院校档案馆(室)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公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甘肃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编制原则,结合高校档案馆多年来基本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分类的实际情况,按照问题分类法进行编制。

1、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依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2、分类方案

依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3、保管期限

依据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公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三、 编制说明

《兰州城市学院档案馆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限定在文件材料的范围内。高校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兰州城市学院档案馆(室)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体系为指导,遵循档案学基础理论和形式逻辑、原则,结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调研了我省高校档案工作现状下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充分反映高等学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内容、特点的前提下,编制适合我院的《兰州城市学院档案馆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使我院档案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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