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届毕业班合影照片收集的相关事宜 发表时间:2010年06月18日
一、2010届毕业生各人照片收集: 1、凡2010年毕业的学生,个人毕业证照片; 2、尺寸为2寸; 3、每人照片背面须注明学号、姓名、身份证号; 4、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用班级名单纸张包裹本班照片并在外面注明学院、班级)。 二、2010届毕业班毕业合影照的收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收集范围: 1、凡2010年毕业的班级,以班为单位的全班合影照片; 2、尺寸为10寸; 3、归档照片不过塑

合作民族师范学院档案室主任等一行来我校档案馆参观学习 发表时间:2010年04月27日
4月26日,合作民族师范学院档案室主任王小蕊等一行来我校档案馆参观学习。 参观期间,两校档案业务人员对档案的分类,整理,移交等问题进行了亲切的交流。同时大家还就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交换了意见。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10年04月02日
兰州城市学院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修订稿) 前 言 兰州城市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建设和历史发展过程的记录,是反映和维护学院真实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体现学院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令第27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7日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7号)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 长 周 济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杨冬权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7日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

省档案局莅临我校检查工作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6日
2009年11月初,省档案工作检查组在省档案局业务处处长赵海林的带领下莅临我院检查工作。 孔校长、张校长参加了会议并发表了重要的讲话。 检查组通过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我馆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校档案馆在全省档案检查中被评为特优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6日
根据《甘肃省档案局关于检查省直和中央在兰单位档案馆工作的通知》(甘档发【2009】27号)精神,省档案局于2009年9月至12月,统一组织对省直和中央在兰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系统的检查,在此次检查中,我校档案馆被评为全省档案工作特优单位。

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原则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5日
2010年毕业生档案依据学校招生就业处派遣册注明的毕业生派遣所在地进行档案转递。 (1)已签订就业协议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档案馆发往就业单位(各学院做好已就业学生档案接收单位情况登记:档案接收单位详细地址(省、市、区)、邮编、接收单位联系电话); (2)择业毕业生档案由档案馆发往生源地人事局(发至地、市级); (3)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档案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研究生录取学校的调档函(身份证、毕业证

文书、财务、基建归档移交暂行规则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5日
为了确保档案的准确与完整,各种档案由形成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学院档案馆移交,具体规则如下: 1.归档文件是立档单位在其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资料。 2.按照文件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进行规范整理,文件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70909。 3.移交档案登记表,使用A4纸制表一式两份,同时将电子文档一并发往档案馆邮箱

新生档案移交档案馆的有关事项 发表时间:2010年03月15日
关于新生档案移交档案馆的有关事项 各院系: 新生入学报到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后,请各院系将所收到的新生档案按期移交学院档案馆。 具体如下: 1. 新生档案以院系为单位,由各院系以教学班分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2. 各班级学生个人档案按照以下要求整理: 1. 新生档案移交时,由移交单位填写移交表两份,并附各班班级学生名单两份(其中一份学生名附在班级档案上面)学生名单和档案按照学生学号排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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